爱自由论坛米克法律旅游中的法律问题讨论旅游购物,"质价不符",责任谁负? → 第1页
 
楼 主 作者:爱睡懒觉的小熊 时间:2006-2-27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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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旅游购物,"质价不符",责任谁负?  (阅读数: 8次, 回复数: 5篇)
 
案 情 介 绍

王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四川乐山大佛浏览,寺庙和尚推销"开光"玉佛饰物,称开过光的玉佛可以消病免灾。王女士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听后动心,花500元买下一枚。回家后,王女士并未感到"开光"玉佛的"灵验",即到居住城市中的寺庙"鉴定",结论是:此玉佛并未开过光;随后又到珠宝店寻价,发现其所购玉佛的价格也高出市场价格100多元,顿感上当受骗,即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其是在旅行社导游组织游览期间购买了"质价不符"的物品,旅行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500元购物的损失。

案 情 评 析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审查认为,被诉人并没有违反合同义务,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的赔偿表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三点主要理由:

一、 投诉人在旅游期间的购物属个人自主行为,与被投诉人无关,被投诉人没有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 投诉人与出售商品的一方有即时结清的买卖法律关系,如所购商品有质量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商品的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被投诉人有协助的义务。

三、 本案中,投诉人所购"开光"玉佛并不是一般意义的商品,其购买行为也不能视为一般的消费活动,所支付的款项从本质上看,含有部门捐赠的性质,因此,也不能适用《消法》中所规定的有关"质价相符"的条款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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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这个问题是比较麻烦,现在旅游就是这样,我前段时间去海南旅游就买了一大堆东西,起诉旅游公司不如起诉生产者或经营者,因为至少这方面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第 3 楼    
  非常实用,顶了
 
 
第 4 楼    
  看准了再买
 
 
第 5 楼    
  好帖子 ,支持.呵呵
 
 
第 6 楼    
 
引用: 原帖由 断了的翅膀 发表

看准了再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