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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作者:爱睡懒觉的小熊 时间:2006-2-20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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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阅读数: 23次, 回复数: 11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期:1997-05-13)




1997年5月1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


  二、对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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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期:1987-09-19)




1987年9月19日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二(87)273号文收悉。对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问题,现答复如下:

   铁道部所属单位在“七五”期间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仍按财政部(86)财税 字第326号和(86)财税字第340号文件办理。

   一、铁道部所属的国营运输、工业、供销以及多种经营企业,凡是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

任制以前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 任制以前汇总上缴利润,不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可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铁道部所属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不包括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免征房产税和车船 使用税。

   三、对铁路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一律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第 3 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吉林市昌邑区房产经营管理处合同违法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期:1999-01-18)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吉林市昌邑区房产经营管理处合同违法行为适用法规的请示》(吉工商合字[1998]第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是指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以外的合同欺诈行为。引用该项规定的,应符合《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第 4 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期:2003-07-15)




2003-7-15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 5 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期:2003-0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系统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一日

 
 
第 6 楼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期:1987-0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1987年9月19日

 
 
第 7 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布时期:2001-10-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 8 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期:2000-01-0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产税征收范围的请示》(京地税地[2000]3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你市房产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由你局根据条例规定和你市的行政区划划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应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一致。

 
 
第 9 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期:2004-0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 49号),经研究,现就有关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铁路局、铁路分局(包括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车辆、供电、列车、客运段)、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

  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三、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和铁道部第一、二、三、四设计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截止到2005年1 2月3 1日,自200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 10 楼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严格税收征

(发布时期:2005-05-31)


 各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切实做好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的各项工作,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严格税收征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土地房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三、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府办2005147号),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3、成交价格在7000元/平方米以下。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半年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我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形成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成交价格标准,报市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四、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落实区别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五、2005年6月1日之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不得减免契税。2005年6月1日之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仍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问题的通知》(厦府 2005 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第 11 楼    
  支持嘍主
 
 
第 12 楼    
  学习一下,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