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自由论坛米克法律旅游中的法律问题讨论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 → 第1页
 
楼 主 作者:葫芦娃 时间:2006-1-2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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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  (阅读数: 10次, 回复数: 7篇 [1级精华])
 
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
案 情 介 绍

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者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拆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如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案 情 评 析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理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一、 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庆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

二、 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庆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三、 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旅游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组合产品,旅游的费用是吃、住、行、游、购、娱和提供服务等多方的综合价格。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必须以对方"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根本性违约是指导致合同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既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寮现,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个别景点遗漏,不应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此贴被米克法律(2007mike)修改于2006-2-5 15:57
 
走出去,走向名山,走向大川;走出中国,走向世界!!!
第 2 楼    
  谢谢您!
 
 
第 3 楼    
  辛苦了 !
 
 
第 4 楼    
 

頂~~~~~~~


 
 
第 5 楼    
  好贴 支持一下
 
 
第 6 楼    
  个别景点遗漏,不应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第 7 楼    
  好帖子 ,支持.呵呵
 
 
第 8 楼    
  非常感谢~我上个学期出行时由于公司发给导游我的手机号码错了,而我又没有导游的电话.导致我没有办法出行,我向旅游公司要求按合同赔偿30%的违约金,他们赔偿了!让我感觉他们还是讲信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