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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作者:livelyqh 时间:2006-1-13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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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说法治与做法治——从贺卫方谈起(转帖)  (阅读数: 9次, 回复数: 6篇)
 
说法治与做法治——从贺卫方谈起

作者:刘大生 新闻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一)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 


当笔者在《史记学堂》发了一个帖子,询问被《中外法学》拒绝的一篇文章“究竟犯了什
么样的忌讳?能否告知一二”时,贺卫方先生以“守门老鹤”的网名做了回答。一方面说
不是因为政治忌讳,另一方面又说“你问的这个问题不大适合在这大庭广众之下讨论”①
。既然没有犯政治忌讳,为何又不便公开讨论呢? 


真正的公开审判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也是司法改革应当追求的目标之一。这是鄙
人的看法,肯定也是贺先生的主张,因为贺先生是以批评司法腐败、鼓吹司法改革而闻名
于世的。既然主张真正的公开审判,为什么就不能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行编务公开
呢?审判一个人比审判一篇文章复杂得多,如果贺先生不能身体力行审稿公开,又何以要
求各地法院实行审判公开呢? 


(二)宋美龄思维应当超越。 


贺卫方先生在一篇谈论周叶中剽窃事件的文章中说:“一个呼吁我辞去《中外法学》主编
职务的帖子,一方面对我攻击,另一方面也有转移网友视线的效果。”②笔者以为,这是
宋美龄思维,而不是法治思维。 


二战期间,宋美龄访问美国,发现有人罢工,有人游行示威抗议罗斯福的政策,感到很不
以为然:现在是反法西斯战争最艰难的时期,罗斯福则是这场战争的中流砥柱,这些人居
然攻击罗斯福,是不是为了转移视线?是不是希特勒的帮凶?这些人是不是应该抹脖子?
 


在宋美龄看来,希特勒一定要反对,罗斯福绝对不能批评。批评罗斯福,就是“转移视线
”,就是“恶毒攻击”,就是“转移斗争大方向”。这就是宋美龄思维,实际上也是中国
历届专政集团的正统思维。 


剽窃是学术的公敌,更是法学的公敌。宪法学博导、南书房行走周叶中大肆剽窃他人学术
成果的行为当然是应当坚决反对的。贺卫方高举义旗、清理法学门户,应当获得支持,应
当获得像支持罗斯福、丘吉尔一样的支持。但是,如果因为要反对学术公敌,就不能批评
贺卫方,一批评就是“攻击”,就是“转移视线”(转移斗争大方向),则不是法治思维
。贺卫方先生的支持者这样说情有可原,贺先生自己也这么说,就令人遗憾了。 


在英美等国,人们既同法西斯战斗,又能批评自己的政治领袖,战后这些国家越来越和谐
。而在中苏等国,人们只能同敌人战斗而不能批评自己的政治领袖,战后就越来越不和谐
。这些道理,贺先生及其支持者是应该明白的吧?如果明白,就应当用行动超越宋美龄思
维。 


(三)温家宝措施可以借鉴 


温家宝在就任国务院总理后的第一次国务院全体会议上要求:国务院组成人员“不题词”
。为什么不题词呢?笔者的理解是,题词后收不收润笔的问题不好处理,收没收润笔的问
题说不清楚,为了避嫌,干脆“不题词”。 


温家宝有能力撤掉所有的贪官吗?没有。温家宝有能力让所有的领导“不题词”吗?同样
也没有。但是,他要求国务院组成人员“不题词”,就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的一项
防止“润笔腐败”的有效措施。这种做多少是多少的精神也是值得肯定的。 


贺卫方先生有能力让全国实现法治吗?没有。但是,贺卫方先生有没有一个力所能及的小
范围呢?有;能不能在这个小范围内搞点法治试验呢?能,但关键在于愿意不愿意。当有
人质疑贺卫方有没有利用《中外法学》主编的职权打点擦边球,搞点小腐败的问题时③,
贺先生表示自己愿意辞职已证明自己的清白。这种态度很好,但是,笔者以为,辞职不是
最好的选择。如果接任的新主编真的利用《中外法学》的版面搞寻租,岂不是国家财政和
法学界的一大损失?所以,笔者建议,与其辞职,不如来个“温家宝措施”,来个自我约
束,规定并声明:《中外法学》编务公开;《中外法学》不接受任何版面费,不接受任何
来自作者及其所在单位的资助;《中外法学》所有编辑人员一律不外出演讲。 


全国各地没有了贺卫方的演讲,当然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大损失。但是,如果贺卫方先生
全心全意当主编,利用《中外法学》发现、提携若干个小贺卫方,让几十个、几百个小贺
卫方一起演讲,岂不是比一个老贺卫方演讲的效果更好? 


(四)马英九境界值得追求。 


2004年国民党竞选“总统”失败,其支持者认为民进党舞弊,举行大规模的抗议活动,抗
议过程中发生了一些过火行为。台北市长、国民党高干马英九警告说:你们支持国民党,
本党感谢,但是你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违反法律就要受到制裁。(大意) 


马英九的境界是什么境界?是以法律为标准的法治境界,而非以人划线的人治境界。在中
国宪政史上,从戊戌变法以来,很难见到领袖人物有这样的境界。毛泽东鼓励民众贴大字
报,但是绝对不能贴我毛泽东的大字报。贴刘少奇大字报,不管内容如何,都是革命;贴
我毛泽东大字报,不管内容如何合情合理,都是反革命,格杀勿论。对于支持胡耀邦、批
评邓小平的游行示威,不管合法不合法,邓小平都绝对不予容忍;对于反对四人帮、拥护
邓小平的游行示威,不管是否过火、是否超越了法治原则,邓小平都坚决支持,都给以“
革命群众的革命行为”一类的评价。 


在《世纪学堂》上一篇题为《希望贺卫方教授辞掉〈中外法学〉的主编,以此检验自己在
学术界的影响》的文章的跟贴中,贺卫方先生的支持者显然有许多过火言论,有的甚至达
到了语言暴力的程度。贺卫方先生虽然没有将这些过火的言论封为革命群众的革命言论,
但也没有一句批评和警告,甚至觉得挺受用,“攻击”、“转移视线”这样非法治理性的
言论还被贺先生的文章采用。 


这说明,为鼓吹民主法治而废寝忘食的贺卫方先生,对于支持者,虽然比毛泽东理性得多
,但是还没有达到马英九的境界。 


心理境界尚未达标,法治同仁仍需修炼! 


刘大生 2005年12月29日于南京求稗书斋 


(原载《民主论坛》2006年1月2日) 

 
第 2 楼    
  好深奥的问题
 
 
第 3 楼    
  太深奥了。
 
 
第 4 楼    
  楼主 解释一下吧
 
 
第 5 楼    
  頂~~~~~~~~~~‵
 
 
第 6 楼    
  支持一下
 
 
第 7 楼    
  顶,支持一下,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