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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作者:米克法律 时间:2005-12-5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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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纠纷看仲裁之三  (阅读数: 8次, 回复数: 4篇)
 

   一旦发生经济、民事纠纷,人们很容易产生惯性思维:闹得不可开交时,恐怕难免要告到法院去对簿公堂了。但是,在威海,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发生房地产纠纷时,开始选择法院诉讼外的另一种快速而有效的解决途径——仲裁。 

   案例之三:是谁违反了合同

   纠纷缘起: 老王一想到他的新房子就觉得憋闷:他把攒了一辈子的60多万元钱拿出来交给开发商,满以为2001年底就能住进新房,哪知这一等竟等到第二年年底!新房子是住上了,但足足迟了300多天,他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当初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当中曾提到过开发商逾期交楼要承担违约金,于是他决定到仲裁庭上讨个说法。 仲裁员经调查发现,开发商逾期交楼事出有因:延期是由于施工中遇到异常地质所致,并已取得了有关部门对“整个工程工期往后顺延3个月另20天”的证明文件。同时,开发商也申请了反请求仲裁,“反咬一口”说是老王违约了。

    原来,老王曾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2001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款项,但后来得知开发商不能在12月31日交楼时自己“留了一手”,在所交款项中留下了3万多元没交,准备在开发商出契证时再交。开发商于是抓住这个把柄,要求老王支付所欠房款3万多元和违约金2.6万元。老王和开发商都觉得自己挺委屈,在仲裁庭上多番陈述,争执不下。

     仲裁庭意见和裁决: 仲裁庭根据事实认为,即使有关部门同意整个工期顺延3个月另20天,开发商也应当于2002年4月20日前履行交付义务,但老王在同年11月5日才接到收楼通知,还是晚了近200天。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付给老王逾期交楼违约金6万余元。同时,由于合同约定交楼时间及最后一期付款时间均为“2001年12月31日前”,但开发商未能依约履行交楼义务,老王可以行使“抗辩权”,即暂不支付最后一期房款。而老王还是交了最后一期房款,只不过从中扣下3万余元没交而已,所以,开发商以老王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老王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没有道理的。老王只要补交那3万多元余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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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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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感谢!..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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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中介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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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