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 主 | 作者:米克 时间:2005-12-2 13:22 | ||
![]() 私有财富:216 传说中是:绝世美女 我的家乡:山东 德州 现居住在:山东 威海 会员级别:普通会员 注册时间:2005年11月25日 |
主题:[转帖]公司法修正案的解读18 (阅读数: 20次, 回复数: 9篇)
18.明确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增加理由: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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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楼主,回报楼主的一片苦心,本人用力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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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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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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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发表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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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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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一下,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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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 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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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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