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 主 | 作者:米克 时间:2005-12-2 13:16 | ||
![]() 私有财富:84 传说中是:绝世美女 我的家乡:山东 德州 现居住在:山东 威海 会员级别:普通会员 注册时间:2005年11月25日 |
主题:[转帖]公司法修正案的解读16 (阅读数: 22次, 回复数: 9篇)
16.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理由:目前除国有独资公司外,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也都从过去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发展到现在允许设立。如法国、德国、韩国等。考虑到一人公司设立比较便捷、管理成本比较低,实际需要比较迫切,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问题,应当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特别是要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更多地涉及公众利益,目前各方面的认识还不太一致,各国做法也不统一,修订后的公司法没有放开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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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楼主,回报楼主的一片苦心,本人用力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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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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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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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支持一下,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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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支持一下,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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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支持一下,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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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 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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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帖子 ,支持.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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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 ku 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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