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 主 | 作者:米克 时间:2005-12-2 13:13 | ||
![]() 私有财富:1227 传说中是:绝世美女 我的家乡:山东 德州 现居住在:山东 威海 会员级别:普通会员 注册时间:2005年11月25日 |
主题:[转帖]公司法修正案的解读14 (阅读数: 8次, 回复数: 4篇)
1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增加理由: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应当针对这种情形,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规定公司解散在正常情况下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可以依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 |
||
| 人生旅途,风景无限,事业之旅,兢兢业业!米克法律欢迎你来做客,我是西南政法的校友,弘扬法律精神是我们神圣的使命! http://www.izybbs.com/bbs1/408/list/0.html | |||
| 第 2 楼 | |||
|
这些真能用的上吗?
|
|||
| 第 3 楼 | |||
|
感谢感谢!..顶
|
|||
| 第 4 楼 | |||
|
楼上的总是感谢,来点实际的
|
|||
| 第 5 楼 | |||
|
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