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自由论坛米克法律法律动态[转帖]公司法修正案的解读14 → 第1页
 
楼 主 作者:米克 时间:2005-12-2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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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公司法修正案的解读14  (阅读数: 8次, 回复数: 4篇)
 

1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增加理由: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应当针对这种情形,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规定公司解散在正常情况下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可以依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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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这些真能用的上吗?
 
 
第 3 楼    
  感谢感谢!..顶
 
 
第 4 楼    
  楼上的总是感谢,来点实际的
 
 
第 5 楼    
  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