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 主 | 作者:米克 时间:2005-12-2 13:10 | ||
![]() 私有财富:1227 传说中是:绝世美女 我的家乡:山东 德州 现居住在:山东 威海 会员级别:普通会员 注册时间:2005年11月25日 |
主题:[转帖]公司法修正案的解读13 (阅读数: 8次, 回复数: 4篇)
13.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原法:没有这方面规定。 新法: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议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增加理由:实践中存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操纵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账的现象,影响了外部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真正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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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是学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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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感谢!..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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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不愿回答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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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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