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 主 | 作者:米克 时间:2005-12-2 1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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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公司法修正案解读7 (阅读数: 9次, 回复数: 2篇)
7.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增加理由:现行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诉讼的规定,在实践中影响了股东权利的维护,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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