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 主 | 作者:米克 时间:2005-12-2 08: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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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载]由一桩刑事案件引起的思考由一桩刑事案件引起的思考 (阅读数: 10次, 回复数: 2篇)
某甲于A市开设一门市.案发当日,某乙在某甲门市前大声喧哗,导致其生意受到影响.在却说无效的情况下,某甲拿起一根木棍向某乙打去.某乙站着未动,结果某甲一棍打中某乙头部致使其死亡.(注:某甲为完全行为能力.某乙非残疾.某甲,某乙互相不认识,且考虑到案发时某甲与某乙所处位置,侦察机关认定某乙完全有能力躲避开.) 需要讨论的是, 一、在此案件中应如何断定某甲的犯罪主观要件.关于此,笔者做一些简要的探讨. 一:间接故意的自身矛盾性 我国刑法犯罪的主观要件中犯罪故意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而犯罪故意的法定划分,根据我过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可划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心理状态.在由西南政法大学陈忠林教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法总论>一书中,其根据司法实践,将犯罪的间接故意概括为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 1. 行为人为了追求一种危害结果,而放任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 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 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在此案例中,犯罪行为人甲是因为某乙在其门市前大声喧哗,导致其生意受到影响且却说无效的前提下实施犯罪行为的,由一般法律逻辑思维及犯罪目的与动机来看,其应当不是直接故意将某乙杀害,而只是为了将某乙赶走(案发时某甲与某乙所处位置决定某乙完全有能力躲闪开不受伤害).因此,极有可能是由于某甲为了追求此非犯罪目的---将乙赶走而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某乙死亡.而这也正符合以上列举的见解故意中的第二种情形,即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中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在笔者写此文章之前曾对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邢台县法院部分法官做了询问调查,大部分倾向于此案件属于间接故意.但是同是在此<刑法总论>一书中关于如何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时候却还指出: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一直.如果说假设成立即某甲的确只为将某乙赶走而实施的这一犯罪行为,那么某乙的死亡结果则肯定不符合行为人某甲的意志,于是此案例又不隶属于见解故意范畴.同一个案件岂能既是见解故意又非呢?无疑,这是荒谬的. 二:直接故意与过分自信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针对此案例,如某甲确实是以将某乙打死为犯罪目的,那么它便符合直接故意的定义.但是我们又用什么判断这个如果的是否确定呢?除了当事人口供,围观者笔录及群众对某甲的日常评价之外,便没有什么所谓的证据了.我们能否只凭这些来断定某甲蓄意将某乙打死?判定为直接故意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某甲的一种不公平? 同样的道理使用于过于自信.过于自信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一种心理态度.过于自信有两个特征: (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 (2)在一直因素上,行为人高估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自身条件,主观后能力. 在此案件中,假设某甲只是想将某乙赶走,在他实施行为的时候也肯定知道一旦某乙不闪避或不及闪避则会有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上认为某乙一定会闪避则会有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不会发生危害结果.于是某甲的案例又成为了过于自信导致他人死亡了.仍是那个问题,我们该依据什么断定?而任何一种不确信的断定是否代表对一方的不公? 同是一个案例,由于犯罪目的的不确定性,在犯罪主观要件方面的判定却有着直接故意??果实犯罪两种如此大的差?更为荒谬的是,它可以同时符合而又不符合见解故意的法律介定.这个案例应该给予我们一些思考,不只是在法律的曾面上,还应包括实践中的司法问题.试想,在法院无法确定犯罪主观要件时,受害人家属与众多的某甲必会走各种捷径,找门子,托关系地帮法院确定出结果.而这些也正是我们这些视法律为至上的人所不想看到的.愿有关规定早日出台以弥补法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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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给予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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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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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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