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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作者:悠悠 时间:2007-3-13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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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谁来为导游“导航”?  (阅读数: 4次, 回复数: 4篇)

     这是以前看到的一篇文章。

    22万人组成的中国导游队伍,(2006年中国导游已经有32.5万人了),在数量上并不大,但其工作的意义却不小。导游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导游是整个旅游过程中与游客接触最多、最易发生矛盾冲突的环节。

    导游表现的好坏,小则决定了游客的满意程度和旅游服务质量的高低,大则影响到国家、城市形象。因此,有人说导游是旅游的灵魂,但导游队伍的现状却不容乐观。

    据统计,2004年在中国22万导游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仅占4%,而特级导游全国仅有27人,96%的导游是初级导游。另据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数字,2002年底在全国15万导游中社会导游有9万人,从那时起,中国导游的主体已经从旅行社导游时代向社会导游时代转变。

    据记者调查了解,导游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导游生存环境日益恶化,一些潜在矛盾及深层问题,已严重阻碍了中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中国的导游职业向何处去?

 

·行走在边缘

 

  一位导游向记者述说了他的困惑:原来他是旅行社的员工,后来旅行社不再养导游了,他成了社会导游,没有工资,没有社会保险,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回扣,但拿回扣又不合法,现在导游到底算什么人呢?为旅行社工作,但不是旅行社的员工;为游客服务,但得不到合理的报酬;收购物点回扣,却不合法······这就是当下大多数中国导游面临的尴尬处境。

  中国导游的职业性质该如何定位?改革开放初期,作为创汇的重要手段,吸引境外游客到中国旅游成为国家一项重要政策。这时的导游只是旅行社中的一个工作岗位,对他们的管理是以涉外人员的方式进行的。那时的导游职业何等风光!

    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对导游的需求量增加,管理方式也日益企业化。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国内旅游的兴起,对导游的需求大量增加,导游的准入门槛儿降低,导游数量暴增,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

    2002年,国家旅游局正式发文要求各地建立导游服务机构来管理社会导游,使导游脱离旅行社独自生存合法化。导游从旅行社中的一个工作岗位演变成了一种社会职业。

  导游身份及归属的改变,带来了导游职业性质及行为的改变,但社会并没有相应地给导游职业一个明确的说法。当前,更多导游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从事旅游服务工作的。一方面是旅游活动离不开导游的参与,另一方面是导游身份与旅游市场主体———企业相脱离,正是这种脱离将旅游业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导游被置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成了被边缘化的群体。

  导游成为自由职业者,并非导游自觉,也非某个企业设定,是导游职业特点及市场经济规律决定的。导游作为旅行社之间旅游合同设定项目的直接执行者,连接着食、住、行、游、购、娱多个环节,贯穿旅游活动始终。在这中间,游客虽身在合同设定范围内活动,但其自主性依然存在,于是导游获得利益的可能就变成了现实。

    导游也就可以不依附于旅行社而独立生存,甚至比旅行社能提供的薪酬更高。而旅行社出于竞争及自身利益考虑,也乐得让导游自我生存,从而减轻自身压力。

  既然是自由职业者,就要承担没有任何收入保障的风险;旅行社既然不再承担为导游提供各类保障的压力,就要为导游提供生存的可能,留出利益空间,于是导游可以收取各类回扣这一个行业潜规则就此形成,但问题是这种潜规则并不合法。上至国家旅游局,下至各地旅游行政主管机构都三令五申,严禁导游私收回扣。

    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的默契,同行业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主要表现就是导游主要薪酬即各类佣金都发生于台面之下,带有灰色阴影。获得“自由身”的导游,其生存状态相当于个体户,但不如个体户,因为导游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然而导游又无时无刻不在经营“自己的事业”。行业法规明令禁止导游“私收”回扣,但“私收”回扣却大行其道,是行业法规脱离现实?还是行政执法软弱无力?

抑或是导游真的无法无天视法规如儿戏?

 


 

第 2 楼    
 

·  “私收”回扣谁之痛

 

  导游的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旅行社发放的带团补助,平均每团/天约30元上下,这是导游的合法收入。即便每月30天都带团,收入也不过千元,与导游的工作强度不成比例;二是在导游服务过程中收受的各类回扣,其数量就难以统计了,多则上万,少则为零。

    有关统计显示,国内游客投诉涉及导游的内容,主要集中在购物环节。购物是旅行社利益、商家利益、导游利益与游客利益的纠结点,众多利益交织在一起,又怎一个“私收”了之?

  从工作的角度看,导游离不开旅行社,旅行社也不能没有导游,我们在旅游市场看到的导游无不打着某旅行社的旗帜,没有一个导游是以自己的名义带团。但导游们只是旅行社请来的“临时工”。

  社会导游与旅行社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完全靠带团获得收入。专职导游与旅行社有劳动合同关系,是旅行社的员工,按照劳动法的要求,旅行社应为他们提供最低工资、各类保险,但调查发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一位旅行社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90%的专职导游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做给外人看的,各种社会保险也都由导游自理,不过是通过旅行社缴纳而已。因此,专职导游与社会导游在职业活动中的做法一样。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但并未规定导游如何从旅行社获得合理的薪酬以及导游合法的收入渠道。然而这并没有影响导游与旅行社的合作,因为,行业潜规则为导游获得报酬提供了空间。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十六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可见,只要是游客自愿的消费行为,导游从商家获得回扣就不违法。但导游的回扣必须是“公收”(一般理解为旅行社收取后再返还导游),因导游不再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旅行社不愿承担此项义务,而商家并不在乎回扣怎么给,所以导游“私收”回扣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畅通无阻。

  什么是“私收”回扣?一位资身导游的解释不无道理:回扣由导游收还是由旅行社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收入是否被纳入企业账目管理、是否纳税。如果没有纳税,即便是旅行社收取,同样是“私”收,如果导游能按章纳税,也不存在“私”收的问题。

  游客购物不向商家索要发票,商家也不给游客开票,税务机关自然无法按实际交易额收税,回扣到了导游手中也不会交税,“私收”之名就“做实”了。如果游客要发票,税务机关按章收税,导游的回扣还能算“私收”吗?行业潜规则和现行财税体制共同塑造了导游的“非法”报酬机制。“私收”回扣到底是谁之痛呢?

 


 
 
第 3 楼    
 

·  “我们都是临时工”

 

  自由职业者,本是令人羡慕的称谓,但导游们却是带着苦涩提起这个冠于己身的称谓,他们更愿意自称为“临时工”,意思是说不定什么时候就不做了。

   一位青年导游告诉记者:读书的时候,认为导游是个不错的职业,但进入导游行当后,才发现远非如此,现在的导游早就不是她想像中的样子了。收入没有保障不说,名声和社会地位更不用提了。之所以还没改行,是想趁年轻多赚点钱,可导游的钱也不好赚了,有机会肯定会改行,谁会愿意一辈子干导游啊!

  


 
 
第 4 楼    
      一位见多识广的导游告诉记者:中国的导游正在向东南亚一些国家的导游看齐,吃青春饭,吃回扣饭,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已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怎样才能从游客的口袋里把钱掏出来,装进自己的腰包。而市场行情也以导游能否哄得游人花钱为标准。早些年国家还有导游等级考试,导游还可以通过这条路向前走,听说最近国家旅游局又要恢复等级考试,但如果等级资格与报酬脱节,恐怕意义也不大。谁会为一个没有实际价值的目标奋斗呢?
 
 
第 5 楼    
 

  采访中记者多次听到这样一个词———职业倦怠。导游是年轻人的职业,是支年轻的队伍,多数导游是抱着趁年轻多赚些钱的想法才干导游这一行的,很少有人把导游作为终身职业看待。严峻的生存压力,严酷的生存现实,怎能不让他们感到疲惫。

    在采访中,记者感受更多的是他们的无奈,对那些严重损害游客利益的导游,真诚呼唤有关部门能采取果断措施,让他们出局。对建立公收佣金制度,他们普遍不看好,原因很简单,无法操作。

    他们对建立小费制度多有希望,认为这是国际惯例,有了小费,导游的收入就有保障,生存压力会得到一定缓解,急功近利的行为会减少。但小费制度的形成需要整个社会消费习惯的改变,而这种改变又绝非一时所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