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 主 | 作者:飞羽 时间:2006-6-23 11: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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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布房价成本是知情权过度膨胀? [转载] (阅读数: 3次, 回复数: 2篇)
公布房价成本是知情权过度膨胀? 焦点房地产网 house.focus.cn 2006年06月21日10:38 人民网 公布房价成本是知情权过度膨胀? 基于开发商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假设,“公布房价成本”这一政策建议被很多人奉为打压房价高涨的良方,消费者的知情权成为捍卫这一建议的坚强理由。 然而有赞成就有反对。学者董藩就在不同场合公开反对这一建议,他的理由是,公布成本的做法侵犯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当然,令人遗憾的是,他的言论被汹涌而至的声讨撕得粉碎,听说其中一个网页的留言就高达2900多条。甚至引发了一个有意思的争论,即“消费者的知情权pk企业的自主定价权”。 这个争论之所以有意思,是因为两个本应同等重要的权利,却被强制性地放在一起进行比较,而且还一定要分出谁更重要。 于是一个更加奇怪的现象出现了——正反双方所持的理由都同样重要,但是观点却截然相反。如果双方论据和论点都没有出错,那么出错的只有论证过程。 消费者的知情权,往往因为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被忽略和漠视,于是当房地产业的讨论波及到知情权的时候,沉寂多年的怨愤被最大化地激发出来。在激情的鼓舞下,知情权被最大化地扩张了,消费者开始希望了解他们所有不曾了解的细节,甚至包括那些不应该知道的。 但是,消费者权利的无限膨胀绝对不应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最好办法。所有权利都应该有所限度,我们不能为了保护知情权就无视企业的定价权,一如商人不能打着商业机密的旗号来损害消费者利益一样。 现今的问题在于,公布房价成本究竟是不是我们知情权范围之内的?我们真的有权利知道企业生产成本的每个细节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知情权是这样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从法规明确列支的项目来看,商品的成本并没有作为必须告示的项目,当然我们也可以理解为法律列支不全或者其他原因。但是没有列支就一定有它的理由,没有列支正说明它确实不属于应该公开的范围。 为什么不公开?主要是因为没有必要。买与不买对消费者来说只是一个简单的决定,当我们知道了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等等之后,我们已经有足够的信息作出判断。而知道卖者赚了多少钱,我们的满意度也不能得到大幅提高。而且,这也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容易扭曲市场激励机制,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经济学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在非垄断市场上,市场供求决定商品成交的最后价格,价格是由买卖双方通过博弈后所得到的一个合意价格,与卖家的成本无关。也就是说,只要买家愿意出价,卖家将价格抬得多高都没有问题。同理,只要买家不愿意出价,卖家将价格降到成本以下都得卖。从总体上说,房地产市场基本属于垄断竞争市场,不是垄断市场。所以,当前房价高与需求高以及其他原因有关,而与成本高低无关,消费者即使知道成本,也无益于房价的降低。 还有政府指导价的问题也被提到房地产市场来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明文规定:“大多数商品实行企业自主定价,极少数商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而政府指导价的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只有少部分垄断、公用事业等适用),也就是说,对于绝大多数商品而言,自主定价是企业的基本权利,并不是所有企业和行业都必须接受政府指导价。 可见,对房地产问题或高房价的不满,不是用公开成本就可以解决的,于理于法都不切实际。具体问题具体解决,什么是政府政策范围的,什么是市场的,只要我们能分清,就不难找到真正的解决办法,而不是寄望于公开房价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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